*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8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1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投票系统(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第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