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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各机构的招标业绩以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招标业绩(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和非中央投资项目)为准,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的招标业绩报送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普通装订。
  (二)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次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六)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1年4月14日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评审。
  (二)资格延续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四)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
  二、资格延续承诺函
  三、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四、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六、招标项目明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

  (第  册 共  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2
  承 诺 函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及本通知相关内容,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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