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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原发性肺癌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②对EGFR野生型或突变状况未知的Ⅳ期非小细胞肺癌,如果功能状态评分为PS=0~1,应当尽早开始含铂两药的全身化疗。对不适合铂类治疗的患者,可考虑非铂类两药联合化疗。
  ③PS=2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应接受单药化疗,但没有证据支持对PS>2的患者使用细胞毒类药化疗。
  ④目前的证据不支持将年龄因素作为选择化疗方案的依据。
  ⑤一线化疗失败的非小细胞肺癌,推荐多西紫杉醇、培美曲赛二线化疗,以及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厄二线或三线口服治疗。
  ⑥评分为PS>2的Ⅳ期非小细胞肺癌,可酌情仅采用最佳支持治疗。
  在全身治疗基础上针对具体的局部情况可以选择恰当的局部治疗方法以求改善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六)小细胞肺癌分期治疗模式。
  1.I期SCLC。手术+辅助化疗(EP/EC 4-6周期)。
  2.II-Ⅲ期SCLC:放、化疗联合。
  (1)可选择序贯或同步。
  (2)序贯治疗推荐2周期诱导化疗后同步化、放疗。
  (3)经过规范治疗达到疾病控制者,推荐行预防性脑照射(PCI)。
  3.IV期SCLC:化疗为主的综合治疗以期改善生活质量。
  一线推荐EP/EC、IP、IC。规范治疗3个月内疾病复发进展患者推荐进入临床试验。3-6个月内复发者推荐拓扑替康、伊立替康、吉西他滨或紫杉醇治疗。6个月后疾病进展可选择初始治疗方案。
  六、诊疗流程和随访
  (一)肺癌诊疗流程。
  肺癌诊断与治疗的一般流程见附件8。
  (二)随访。
  对于新发肺癌患者应当建立完整病案和相关资料档案,诊治后定期随访和进行相应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包括病史、体检、血液学检查、影像学检查、内镜检查等,旨在监测疾病复发或治疗相关不良反应、评估生活质量等。随访频率为治疗后2年内每3~6个月随访一次,2~5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5年后每年随访一次。
  附件:1. 2004年WHO肺癌组织学类型
  2. Karnofsky评分(KPS,百分法)
  3. WHO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4. RECIST疗效评价标准
  5. 急性放射性肺损伤RTOG分级标准
  6. Zubrod-ECOG-WHO 评分(ZPS,5分法)
  7. 常用的NSCLC一线化疗方案
  8. 肺癌诊疗流程(略)

  附件1
  2004年WHO肺癌组织学类型

  鳞状细胞癌
  鳞状细胞癌,乳头状亚型
  鳞状细胞癌,透明细胞亚型
  鳞状细胞癌,小细胞亚型
  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亚型
  小细胞癌
  复合性小细胞癌
  腺癌
  腺癌,混合型
  腺泡状腺癌
  乳头状腺癌
  细支气管肺泡癌
  细支气管肺泡癌,非黏液性
  细支气管肺泡癌。黏液性
  细支气管肺泡癌,黏液及非黏液混合性或不能确定
  伴黏液产生的实性腺癌
  胎儿性腺癌
  黏液性(胶样)腺癌
  黏液性囊腺癌
  印戒细胞癌
  透明细胞腺癌
  大细胞癌
  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复合性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基底细胞样癌
  淋巴上皮样癌
  透明细胞癌
  大细胞癌伴有横纹肌样表型
  腺鳞癌
  肉瘤样癌
  多形性癌
  梭形细胞癌
  巨细胞癌
  癌肉瘤
  肺母细胞瘤
  类癌
  典型类癌
  不典型类癌
  唾液腺肿瘤
  黏液表皮样癌
  腺样囊性癌
  上皮-肌上皮癌
  癌前病变
  原位鳞状细胞癌
  不典型腺瘤样增生
  弥漫性特发性肺神经内分泌细胞增生

  附件2
  Karnofsky评分(KPS,百分法)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健康状况正常,无主诉和明显客观症状和体征。

能正常活动,有轻微症状和体征。

勉强可进行正常活动,有一些症状或体征。

生活可自理,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或工作。

生活能大部分自理,但偶尔需要别人帮助,不能从事正常工作。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经常治疗和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需专科治疗和护理。

生活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住院和积极的支持治疗。

病情严重,必须接受支持治疗。

垂危,病情急剧恶化,临近死亡。

死亡。



  附件3
  WHO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1.完全缓解(CR):肿瘤完全消失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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