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72号)要求,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候选医院进行了技术审核。
根据专家技术审核意见,经研究,同意北京协和医院等48家医院(名单见附件1)作为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工作。同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22家医院(名单见附件2)作为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培育单位。各培育单位要按照我部专家组现场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时间为1年。我部将于整改期满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培育单位授予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按照《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我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认真组织培训工作。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医师和受训医师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对受训医师进行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效果。各培育单位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未经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培训不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培训基地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资格。
附件:1.第一批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名单
2.卫生部四级妇科内镜手术培训基地培育单位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