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
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