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办理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用电业务。对于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能够积极与用户进行协商沟通,并根据必要性和电网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电力。
3.大部分供电企业通过优化业扩报装流程、严格办理时限考核,缩短用电业务办理时间。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审核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用电业务各环节时限基本符合
《办法》规定。
4.部分供电企业能够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能够定期开展用户受电设施安全检查,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
5.大部分供电企业加强停、限电管理,合理安排停电检修,规范停电信息公告,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停、限电公告的内容和时限基本符合
《办法》要求。
辽宁丹东供电公司通过营业厅、社区联动、“马上就办”政风行风热线等多种渠道,对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和95598供电服务电话进行宣传。
6.大部分供电企业对于用户反映的各类问题,通过分层管理、分类处理、分析整改并回访用户的投诉闭环处理机制,能够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用户。
7.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有效提高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青海省电力公司在玉树抗震救灾中,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圆满完成救灾抢修保电任务。
(四)供电市场行为
1.大部分供电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等环节,对施工单位是否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进行查验,并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用户宣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管理的规定。
2.部分供电企业逐步加大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力度,规范供电市场行为,用户自主选择权有所体现。
浙江省电力公司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用户受电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公开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产品,由用户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