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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普法办函[2011]1号)


各中央企业:

  2006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五年来,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把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继续推进中央企业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决定,在“五五”普法结束后,表彰一批在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范围

  (一)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及各级普法办公室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二)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在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2006-2010年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2.保障机制完善。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3.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有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普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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