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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9号)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陈建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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