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间接投资不动产的,保险公司持有的债权投资计划产品在认可资产表的“信托资产”项目中列报,其明细信息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信托资产”项目中披露。
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附注中披露:(1)权利受限的不动产的特别说明,包括不动产名称、权利受限的原因等信息;(2)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项目风险及变化情况,包括各项目投资标的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变化。
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6:不动产投资”的格式要求,列报不动产物权投资、不动产股权投资、不动产债权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及其他不动产投资的明细情况,包括不动产的名称、投资时间、投资成本、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
问: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投资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投资形成的未上市股权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规定的认可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为认可资产,其中:
(1)被投资单位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被投资单位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被投资单位为非金融保险类企业的,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未上市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其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未上市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
1、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未上市股权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