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0〕98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部分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
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问: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认可标准应遵守哪些一般性规定?
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创新试点投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遵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的有关原则和规定。特别的,其认可标准应当遵守投资资产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问: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有担保企业债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企业债券的规定认可。保险公司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为认可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但低于AAA级)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或相当于AA级以下)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1、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企业债券”项目之后,增加“其中: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项目,列报公司持有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