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三)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
(四)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一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并准确地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申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至:bzjj@circ.gov.cn);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年度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中国保监会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额。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计算到“角分”。汇算清缴时,预缴额小于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应当在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完成补缴;预缴额大于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缴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金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宜
请各保险公司指定一至两名熟悉公司情况和监管法规、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联系人,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