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6〕1294号)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维护公平、合理的缴纳秩序,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该季度保险保障基金,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清缴完毕。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企业网上银行、信/电汇等方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在办理划款业务时,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填列:“预缴0X年第X季度保障基金”或“0X年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款”,以便保监会勾对账务。如保险公司合并缴纳第一季度保险保障基金预缴额和上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额,须在有关凭证的显著位置处分别填列:“预缴0X年第一季度保障基金X元”和“0Y年保障基金汇算清缴X元”。

  如手工填制有关凭证,应使用楷体完整地填列各项内容,并保证凭证各联所填写内容的清晰。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