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0年12月1日 国质检监函[2010]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10月至11月,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7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重点针对安检机构资格、设备条件、管理制度、工作质量等20个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的97家安检机构有46家安检机构工作比较规范,51家安检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与2009年监督检查结果比较,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检验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一)资格许可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安检机构2844家,其中获得资格许可证书的有2001家,占总数的70%。本次检查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7家安检机构中,获得资格许可证书的有91家,占检查总数的93.8%。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大力推动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努力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促进安检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了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管。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为安检机构提供计量检定、技术指导等服务,采用不定期走访与定期研讨的方式,切实加强了对安检机构日常监管,不断规范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
(三)积极推动安检机构采用新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8)是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本次有94家安检机构已经完全采用新标准,占检查机构总数的96.9%,比2009年提高了21.4个百分点。通过检查发现,自新标准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转换有关的检验程序、方法、测试软件、检验记录和报告格式,有效提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