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的通知
(2010年10月25日 国质检量函[201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保障全国量值统一和实施计量监督以及仲裁检定的重要基础。为落实质量兴检、科技强检战略,确保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能够实施计量检定,进一步增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服务社会的能力,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量工作的需求,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十二五”计量发展规划的布局,根据计量监督和量值溯源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规划,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需求情况。
二、加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投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本地区量值传递体系建设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计量标准装备经费,优先考虑实施强制计量检定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计量标准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步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要科学合理、循序渐进,布局时既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兼顾国家量值传递体系的现状。
三、加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工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应当按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的要求进行。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考核能力的项目,应当报告总局,经总局同意后由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应当由具有本项目考评资质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审批工作。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填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见附件),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