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流的干部应当在任职通知发出后,按规定时间到任。
第四十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人员交流方案。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或部门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回避意见、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土地督察系统内部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按照《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出现用人失察失误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司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协助做好各督察局领导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票 (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