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在充分酝酿后,司局级领导干部由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上会讨论前须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意见。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分别经部党组或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部党组会议由人事司负责人、人事司司长办公会议由相关干部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提交会议的人选的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部党组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形成会议纪要,人事司司长办公会应当实时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
  第三十七条 对参加竞争性选拔、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如所竞争的同一职位在一年内出现空缺的,可以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含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在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原则上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职位特点扩大公示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或由司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直属单位个别有专业要求的领导职务可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最多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司局级干部,由部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同本人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所在司局、督察局负责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组织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人事等关键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
  (二)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三)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需要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
  部机关正、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年龄达到五十八周岁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转任巡视员、副巡视员。
  (四)干部交流应当在部机关、各督察局、部直属单位内部及其之间有计划地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