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通过自我推荐参加竞争性选拔的形式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干部群众民主推荐的形式进行提名。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正、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以通过部党组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提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部党组推荐司局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章 竞争性选拔产生拟任职务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竞争性选拔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和其他竞争性选拔形式。
(一)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一般面向部机关各司局、各督察局、部直属单位进行,也可面向国土资源系统或面向社会进行,根据不同职位特点确定具体范围。
(二)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民主与竞争相结合、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十七条 竞争性选拔必须在竞争职位所在单位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个别特殊需要的职位、部党组决定不实行竞争性选拔的职位,不列入竞争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性选拔产生拟任职务考察对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个人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一般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按照竞争职位具体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的差额比例。
应将竞争者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情况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试结果等一同量化计入综合成绩。
第四章 民主推荐产生拟任职务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除竞争性选拔外,无论经过何种形式提名,必须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方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司局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数应当多于推荐职位数,按照推荐职位的具体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的差额比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民主推荐部机关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一般由本司局全体人员参加。也可以根据职位的特点,扩大到相关司局、各督察局、有关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
(二)民主推荐各督察局的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一般由本局全体人员参加。也可以根据职位的特点,扩大到相关司局、各督察局、有关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
(三)民主推荐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单位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含五十人),一般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单位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一般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也可以根据职位的特点,扩大到相关司局、各督察局、有关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根据推荐职位的具体情况和业务涉及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