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9号)
《国土资源部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二、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