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9)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地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制订国家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方案制订本地区方案,定期组织和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七、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整合资源,统筹使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对各种补助经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发放管理办法。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略)
2.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3.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略)
7.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略)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 +拉米夫定(3TC)150mg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
(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 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
(2)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
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EFV 600mg,每天1次;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250/mm3时,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每天2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