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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四、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管,狠抓项目实施进度,并于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拨付情况和项目变更情况等,按时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光电建筑应用设计列入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内容,保证设计环节按照申报内容执行。同时应根据示范工程的进度,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重点对光伏系统的安装进行监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示范项目应建立光电数据监测与远传系统,实现对环境数据、发电量、功率、减排量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并将采集数据或状态信息传递给中央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依据数据中心实时监测的信息对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各地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的集成、开发和应用示范,优先支持一体化水平较高、技术适用性较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太阳能光伏建筑构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项目开展微电网技术建设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经验总结和推广,放大政策效应。

  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略)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1: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建筑面积、用途、峰瓦值等。

  二、示范目标及主要内容

  重点介绍太阳能光电系统技术要点与示范目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应同时说明建筑本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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