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受赠太阳镜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10月18日 税管函〔2010〕193号)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受赠太阳镜减免税问题的请示》(福关税发〔2010〕2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目前国家对捐赠进口物资免税的有关规定,只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才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香港特奥会向第五届全国特奥会捐赠的1300副太阳镜并不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物资范围内,因此上述物品应照章纳税。
从关爱智力残疾人,保护广大境外同胞爱国热情的角度考虑,如特奥会组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给予上述物品免税待遇,你关可建议其通过相关渠道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