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具体负责进出口玩具的缺陷调查及召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口玩具经营企业、品牌商在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已产生缺陷和伤害事故的,是否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玩具存在缺陷的,是否根据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实施召回;同时,监督进口玩具经营企业、品牌商在24小时内报告并提交缺陷产品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玩具经营企业、品牌商提交的缺陷产品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应进行验证;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及风险评估。
对实施主动召回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其是否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公布有关缺陷产品信息、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及是否按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主动召回。
对应当主动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在24小时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责令召回;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当事人的召回行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公司或品牌商在获知其产品被国外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责令召回时,是否在24小时内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是否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缺陷产品调查。
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经营公司或品牌商报告的产品召回信息,以及国外相关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我国出口玩具召回公告或预警通报案例,相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及风险评估,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将调查结果及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七条 对召回数量较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出口玩具,相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生产企业、经营公司或品牌商立即停止缺陷产品的生产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