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10〕88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总局于2009年3月2日发布了《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1号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玩具安全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根据《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内、设计并预定供儿童玩耍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四条 对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注册登记的法检目录内的出口玩具产品,不得受理报检。
第二章 进口玩具检验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进口玩具时,除应按照
《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外,还应审核报检人提交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出具的该批玩具质量安全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