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采取新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以来三次开展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在建筑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有些地方建立了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专项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了反弹,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维护了农民工工资权益。
(二)加强劳动管理,农民工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一是实施
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在每年的3-5月份农民工求职高峰期,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二是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实施以协商工资为主的“彩虹计划”,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三是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稳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作用。
(三)加强培训和执法,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先后印发了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二是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在高危行业推行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对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的,不予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006年到2009年,全国农民工安全培训7261.1万人次。三是开展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以粉尘、高毒物品为重点的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了突破性进展。一是基本完成了煤矿、非煤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一期工程,启动实施了推进商贸、餐饮等服务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二期工程。二是引导农民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积极从制度建设上解决农民工因退保而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四是督促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2009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5587万人、 4335万人、2647万人和164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