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7]284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加强对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的管理,我局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磁罗经校正人员由原来的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三级制”改为磁罗经校正师和校正员“二级制”。
二、凡持有原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者,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可申请换发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或者参加英语培训并通过英语考试后,申请换发磁罗经校正师证书。换证工作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凡持有原磁罗经校正员证书者,可继续使用至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请换证。
三、船舶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校正磁罗经,船长应为磁罗经校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并对船舶操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