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前文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上非自航船舶”:自身不具备航行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和驳船。
(二)“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海上非自航船舶。
(三)“船舶种类和等级”: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的种类和等级划分详见附件三。
(四)“资格考试”是指由主管机关组织的,旨在确定申请人航海基础理论知识和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考试。
(五)“专业技能考试”是指由公司组织的,旨在确定申请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考试。
(六)“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
(七)“考前培训”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的航海基础理论知识和船舶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表(甲板部)
船员职务
考试科目
| 船长
| 三副
| 驳船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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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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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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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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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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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表(轮机部)
船员职务
考试科目
| 轮机长
| 三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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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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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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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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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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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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