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12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直接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技能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满6个月内,证书持有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逾期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重新申请参加并通过资格考试。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在最近5年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海事管理机构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签注栏内进行有效期签注,证书在下一个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如需调往海上非自航船舶工作,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并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试合格后,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或较低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初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载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章 公司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及时对船员进行相应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