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申请船长资格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种类、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 申请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应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不少于24个月。
第二节 轮机长和轮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三管轮资格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150课时的考前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资格考试应具有以下水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三管轮资格考试者,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24个月;如完成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12个月;完成机电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者,可直接申请考试;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免于资格考试。
(二) 申请轮机长资格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种类、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四章 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资格考试科目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考试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有效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六)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 申请资格考试,由船员所在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职务。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应当于考试开始1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可在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者,需重新申请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由海事主管机关统一公布,考试成绩自全部科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参加资格考试者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从事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前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设备和场地条件,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五章 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