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海上非自航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驳船驾长应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种类、等级担任的船上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应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以及《船员服务》。
第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二)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 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四)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五) 持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 完成本办法规定的考前培训;
(七)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考试,拟在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完成公司组织的与其船舶种类、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考试;
(八)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应按所持《适任证书》上标明的职务或较低职务任职。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 证书编号;
(二) 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 职务;
(四) 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 签发日期;
(六) 适用船舶种类、等级的签注;
(七) 再有效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0周岁生日;对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适任证书》适用于海上非自航船舶。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长为最高职务。甲板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主大副、二副、 三副;轮机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驳船设驾长职务。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第三章 申请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驾驶员和驾长
第十条 申请三副和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120课时的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或驾长资格考试应具以下水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三副资格考试者,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24个月;如完成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12个月;完成港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者,可直接申请考试;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免于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