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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方便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本办法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相关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船员体检标准;
  3、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4、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过渡期间申请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者,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学历限制;未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先行考试,在过渡期内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船员服务簿》后再行申请适任证书。
  (二)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申请《船员服务簿》的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船员体检标准;
  3、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船员所在公司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任职资历证明并经审核确认后,可将近5年的服务资历在《船员服务簿》的签注页中记载。
  (四)原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承担考前培训任务。过渡期结束后,上述培训机构应满足主管机关关于师资、设备和场地的要求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五)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但未持有职务适任证书者,通过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并提供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在过渡期间经培训可申考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申请船长、轮机长资格考试的船员其船长、轮机长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36个月,申请大副、大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大副、大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24个月,申请二副、二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二副、二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12个月,申请三副、三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三副、三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船舶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及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和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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