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7]369号 2007年7月10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局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原发证机关签发的各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换发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在最近五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证书所载职务的任职资历者,可申请换发较高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换发证书最高为大副、大管轮职务。换证日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参加2003、2004年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且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已通过者,可在满足其他发证条件后申请发证。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者,原成绩继续有效,可参加相应科目的统考补考。
三、关于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者换发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宜。
(一)持有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驾长职务不少于18个月,可申请参加船长资格考试和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船长适任证书;任驾长职务不足18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
(二)持有副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副驾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少于24个月但不少于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不足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
(三)持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在驳船上任职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驾长适任证书。
四、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和发证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标准执行。
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拟开展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前适任培训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中央管理的企业统一组织所属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内河非自航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