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备案的《海员出境证明》存根及其海员名单存期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海员出境证明》的填写规范由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录1: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略)
附录2: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申领单(略)
附件二:
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港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港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港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港务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港务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港务监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港务监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港务监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港务监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港务监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港务监督局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监督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港务监督印章)
附件三:
办理 《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2.大连海运集团公司
2.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13.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3.大连远洋公司 14.广州海顺船务公司
4.天津远洋公司 1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5.青岛远洋公司 16.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6.上海远洋公司 17.华洋海事中心
7.广州远洋公司 18.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深圳远洋运输股份公司 19.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