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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备案的《海员出境证明》存根及其海员名单存期为1年。
  第三十五条 《海员出境证明》的填写规范由海事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录1: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略)
  附录2:空白《海员出境证明》申领单(略)

  附件二:
  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港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港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港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港务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港务监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港务监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港务监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港务监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港务监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港务监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港务监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港务监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港务监督局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监督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港务监督印章)

  附件三:
  办理 《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2.大连海运集团公司
  2.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     13.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3.大连远洋公司           14.广州海顺船务公司
  4.天津远洋公司           1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5.青岛远洋公司           16.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6.上海远洋公司           17.华洋海事中心
  7.广州远洋公司           18.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深圳远洋运输股份公司       19.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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