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航区。
第十五条 在库区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域处于两省(区)共管水域或分界线水域时,由黑龙江海事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商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水上交通事故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发生险情,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险情水域附近航行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和遇险人员。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助,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遇险情况。
第十九条 库区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库区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负责实施。
第五章 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防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如实、规范记载。
第二十三条 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设置有盖、不外溢、不渗漏的垃圾储存容器,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中储存船舶垃圾的需要,禁止船舶及浮动设施在库区使用垃圾焚烧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