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法规[2010]118号 2010年3月18日)
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范海事执法,保护海洋环境,现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范海事执法,保护海洋环境,现就
《条例》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
《条例》的宣贯工作
《条例》的出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2010年1月20日广西宣贯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
《条例》的宣贯工作,要将
《条例》的要求宣传到基层每位海事执法人员和适用的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
《条例》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
《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
《条例》和我局发布的政务公开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