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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船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和水上救助水平和能力。
  大型执法船所属单位应制定随船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充分发挥大型执法船作为流动培训基地的作用,组织随船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

第五章 督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巡航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一)巡航计划执行情况。
  (二)相关巡航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执法和处理过程是否文明、公正、规范。
  (四)辖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巡航、值守情况。
  (五)夜间巡航开展情况。
  (六)是否存在巡航检查不作为现象。
  (七)台账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八)报表统计是否准确、上报是否及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辖区巡航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结合督查内容,以及辖区通航环境、通航秩序、事故四项指标等方面,评估巡航效果,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对巡视、登轮检查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对在巡航过程中发生、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等的情况,应及时形成专题报告,视情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按要求填报月度和年度《巡航工作统计表》(海通航05表)。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巡航工作总结报中国海事局。内容应包括:
  (一)巡航计划制定、完成情况。
  (二)巡航工作督查和评估情况。
  (三)巡航工作取得的成效。
  (四)巡航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重大违法事件。
  (五)开展的重大巡航活动。
  (六)巡航工作好的经验、做法。
  (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八)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在完成海区巡航计划所确定的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将巡航报告报中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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