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有关公约、法律、法规。
(二)码头、系泊点、装卸站、船闸、船坞、渡口、锚地、油气平台、沉船、沉物等。
(三)事故多发区、通航密集区。
(四)助(导)航设备、设施。
(五)水上捕捞区、养殖区、渔船活动情况。
(六)重点跟踪和协查船舶。
(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信息。
(八)水文气象、航道信息。
(九)气象、海况、潮汐信息。
(十)重点船舶进出港作业计划和动态。
(十一)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应文明执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巡航执法时,每艘执法船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根据执行任务的具体情况,应安排足够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以保证实施连续、有效巡航检查。执行跨辖区巡航执法时,应安排拟巡水域当地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法人员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向被检查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目的,检查过程中应使用规范、专业用语,检查记录上至少应有2名执法人员签名。
(三)执法人员应能熟练使用录像、照相、录音等设备进行取证。
(四)除有明确证据证明在航船舶有违法行为且如不对其立即制止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情况外,不得登临检查在航船舶。
(五)检查时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现有巡航力量、监管设施和辖区水域情况,科学制定巡航计划,合理安排巡航船舶、巡航水域、巡航时间和频度,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监管。在天气、海况许可的情况下,港区重点水域的重点时段应安排执法船连续不间断巡航。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还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及专项工作部署,确定辖区重点水域和时段,安排执法船巡航和值守。
第十四条 中国海事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印发下年度的全国海区巡航计划。相关单位在执行海区巡航计划所确定的巡航任务前,应制定巡航方案,并于开航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5日前制定辖区下年度巡航计划,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计划中应核定不同水域、不同类型执法船每年在航小时数(指离开基地码头、海事趸船的实际巡航、值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