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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船员业务培训。
  (五)组织制定执法船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六)加强岸基值班,保持与执法船的有效联系。
  (七)做好巡航工作记录的填写、统计、总结及报送工作。
  (八)对辖区巡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巡航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开展以下巡视检查:
  (一)巡查、监督船舶遵守有关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巡视船舶锚泊秩序。
  (二)巡查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巡查水上冰情;巡查航道状况;巡查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巡查是否存在非法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
  (三)巡查水域是否有污染物;巡查船舶、设施是否有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四)巡查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影响航标正常效能的设施、建筑物、植物或其它障碍物。
  (五)巡视船舶是否遵守船舶载运、拖带、明火作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巡视水上水下施工、水上过驳作业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和防污染规定的行为。
  (七)巡视外国籍船舶是否存在侵犯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八)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九)监听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船舶是否遵守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
  (十)核查海岸电台、AIS、VTS等系统工作效能。
  第六条 执行海区巡航任务时,执法人员应核查附近船舶AIS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并对附近船舶、设施进行询问检查。询问包括:船名、船旗国(船籍港)、总吨、船长、始发港、目的港、装载货物、是否发现海面有污染现象等。
  第七条 执法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护航和水上交通管制(包括限航、禁航);在VTS覆盖区,应与VTS相互配合,维护水上通航秩序。
  第八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如发现第五条相关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如接报或发现船舶、设施、人员遇险,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同时还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第十条 巡航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根据需要对外发布有关航行安全和极端危险天气预警信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为提高辖区巡航针对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掌握辖区基本通航环境状况,做好以下信息、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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