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通航〔201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
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辖区巡航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调度执法船。
(三)为执法人员备齐执法资料和执法取证器材,包括各类执法文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摄像、照相、录音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