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清明节工作暨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的通知
(民函〔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做好清明节各项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是殡葬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迎接建党90周年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精神,努力建设现代殡葬的重要实践。各地要严格依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8号)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清明节被列为法定节假日以来的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注重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炼归纳已得到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始终立足于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有序,始终立足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做到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清明节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各地清明节协调机构的沟通作用,密切与宣传、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的配合,探索引导和借助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扩大清明节工作的参与面,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和谐工作氛围。
二、突出安全,加强引导,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保障节日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人流密集场所,要采取提前开放、缩短停留、错峰祭扫等人员分流措施,杜绝人员踩踏等事件的发生。去冬今春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华北、黄淮等地发生极重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各级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公墓等服务单位要不断强化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提前做好灭火设备检查,加强消防宣传。要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消防等部门,加大对群众祭扫用火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要继续完善祭扫服务场所安全巡查、人员车辆疏导、应急医疗保障等工作措施,对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保障节日期间祭扫秩序良好,应急反应迅速,处置措施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