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内钩稽关系:1行=2行+3行+4行+6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4行≥5行;1列≥2列;1列≥3列;1列≥4列;1列≥6列;1列≥7列;1列≥8列;1列≥9列;1列≥10列;1列≥11列。
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
一、填报要求
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二三季报数据截至日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年报数据截至11月30日。调查表由县、市(地)、省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填写,逐级汇总上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填表人要准确理解指标内涵,实事求是填写。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各省(区、市)粮食局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将汇总结果(纸质文稿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二、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
本表主要调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不包括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
“行政区数”按当前行政区划实有数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填写设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其中,“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开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数”分“编办批准成立”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处(科、股)”两种情况填写。“编办批准成立”又分为“独立设立监督检查处(科、股)”和“加挂监督检查处(科、股)牌子合署办公”两种情况填写,这两种情况均以编制部门正式下发文件为依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独立监督检查处(科、股)”以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
“已获得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数”既包括获得粮食监督检查证的人员,也包括获得地方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其中“获得监督检查证的人数”单独填写(只要获得监督检查证就填写此项内容,获得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者也包括在内)。
“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填写“已落实经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和“已落实经费金额”两项内容。其中“已落实经费金额”要以本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中明确的专项经费为依据。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统计表
本表主要调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行政执法队情况。
“当地编办批准成立行政执法队数”填写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队的情况。其中,“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分开填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调整组建的行政执法队数”指虽未经当地编办批准,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内部人员重新调整组建行政执法队的情况,具体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发文为准。本项又分为“常设独立机构”和“常设非独立机构”两种情况,其中“常设独立机构”指组建的独立执法队,“常设非独立机构”指有关人员平时分散在各处(科、股)工作,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一起开展工作。
省(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内设监督检查处(科、股)的同时,也成立了行政执法队的,即监督检查处(科、股)和行政执法队两个内设机构都存在的,要计入“内设监督检查处(科、股)和行政执法队同时存在”栏目中。
(三)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综合检查”指一次进行两个单项以上(含两项)内容的检查,计入“综合检查”中的数据,不再计入“单项检查”。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指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获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已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是否与收购许可条件相符等方面的检查。
“最低最高库存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指核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政策落实情况。
“粮食收购活动检查”指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具体包括: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情况,是否存在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况等。其中,“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内容还包括委托收购企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情况等。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指对最低收购价粮食、临时存储粮等委托收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等销售出库政策情况的检查。
“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指对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等检查。
“粮食质量检查”指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的各项粮食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