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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

  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二、确保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准确可靠

  省级、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收集、审核、汇总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粮食监督检查统计表,在汇总报表时,要特别注意把本级的数据一并计入表中。报表填写人员要准确理解表中每个项目的含义,注意表内的逻辑钩稽关系,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数据,并将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检查有无差错,避免漏报、重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保证报表按时上报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报表,确保报表及时上报。报表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将报表(纸质文稿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四、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案例是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剖析,有利于发现和总结违法、违规案件的发案规律,有利于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也有利于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从典型案例入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每期报送报表时,结合当期工作重点,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每年报送典型案例数不少于2个。各地报送典型案例情况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系人:邓立

  电 话:010-63906857

  传 真:010-63906845

  附 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人员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表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公章)

项目

 

 行政区级



行政  区数(个)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个)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监督检查机构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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