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禁伐区内开展森林经营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禁伐区内开展森林经营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11〕26号)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禁伐区内开展森林经营工作的请示》(黑森资〔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明确规定:“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对象仅限在限伐区内”。目前,你公司应当以原森林分类区划为基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