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档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以前由我局发布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档案局决定:
一、对设定的工作制度被国家所取消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国家后发布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