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代表、标准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3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11、12),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八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二十八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标准修改内容;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并将以下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准公布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目录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
8.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项目汇总表
1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1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1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