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标准送审稿由各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审查会确定的修改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函审时应填写《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并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三)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送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三)报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六条第一款);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等。
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商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后,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下达标准复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