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11号)
按照《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七、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