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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报告、记录、检验项目、档案等技术资料按以下方案扩充船舶识别号。具体格式样式详见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输出格式。

  一、证书簿、小船证书及游艇适航证书

  (一)首页:在“船检登记号”上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ZSB-1、ZSB-2、海船证书簿在船舶类型后增加“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该数据项用于现有字典中船舶类型对实际船舶用途描述不够确切时,对已填写的船舶类型的补充说明。

  (三)增加“船舶识别号位置”和“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 数据项。

  二、所有检验证书

  (一)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将“检验编号”调整至“发证日期”前面,并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将“海上船舶吨位证书”中所有“量吨甲板”改为“上甲板”。

  三、检验记录

  增加“船舶类型说明”、“船舶识别号”、“识别号标记方式”、“识别号字符大小”、“船舶标识电子标签位置”数据项。

  四、检验报告(含空白报告、遗留报告)

  (一)空白报告、遗留报告格式中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

  (二)河船、海船、游艇及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小船检验报告格式中增加“乘客定额”数据项。

  (三)游艇检验报告证书版式中“载客人数”改为“乘员定额”。

  五、检验项目表格式

  在每页的头部“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在检验项目中增加船舶识别号检验的项目。

  六、档案

  (一)案卷目录中增加“船舶识别号”、“船舶类型说明”数据项,相应调整其他各数据项位置。

  (二)卷内目录中在增加“船检登记号”数据项前面增加“船舶识别号”数据项,调整“检验编号”数据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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