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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3.5.2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无尾轴)的船舶,或无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永久性标记在艉封板的船体内侧或艉封板附近的主甲板上。

  3.5.3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便于查验。

  3.6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4.检验文档要求

  4.1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进行第一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标注有船舶识别号的新版船检证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并在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中说明船舶识别号的标记情况,包括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粘贴位置、船舶识别号字符大小、颜色及标记方式、位置等,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调整方案见附件1)。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除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外,其他证书应将该识别号填写在“船舶呼号/编号(Distinctive number or letters)”栏。对于无线电安全证书和航行安全证书,则应在该栏内填写识别号和呼号。

  4.2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识别号重新标记进行检验后,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重新标记的原因及标记情况。若标记位置变更,还需换发船舶检验证书,记录船舶识别号的位置时应注明肋位、船舶识别号最低一行字符距基线的高度等。

  4.3 对获取船舶识别号后的船舶检验立卷的档案资料中卷内目录表和案卷目录,按照新扩充的格式要求存档。

  4.4 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中国船级社、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按本规定对船舶识别号标记情况进行检验后,应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msa.gov.cn)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2.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

  附件1:
  国内航行船舶船检技术资料格式扩充船舶识别号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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