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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传真:010-65292884。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msa.gov.cn),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三、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目前尚未启用,其启用时间和管理规定将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为规范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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