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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咨询费用是指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用于聘任咨询公司或独立咨询专家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从严控制咨询费用,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的,专家的选聘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相关指南执行,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应事前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项目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7]50号)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费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出包工程应按照实际支付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二条 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
  第三十三条 进口设备索赔收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收入,应作如下处理:
  (一)如果索赔以后,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后确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索赔收入供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继续使用。
  (二)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索赔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抵减今后到期债务。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类别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不合理、不合规或超标准的费用支出,严禁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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